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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好处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新公司法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好处
  第一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额的下调,大大减低了拥有技术成果的研发人员创业的门槛。按照原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但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律降为3万元,注册资金还可以分期付款:两年内分期支付,首付只需20%;如果是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5年分期付款。对于那些拥有新的技术成果但是资本并不雄厚的技术和研究人员,新公司法基本扫除了他们创业的障碍,有更多的机会自己做老板。
第二点,出资方式的改变,有利于技术拥有者和技术入股者在企业中占据更多的主导权,在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上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土地使用权做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技术做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公司放宽到35%。新公司法规定,对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评估程序都能得到承认,这使得技术拥有者和技术入股者拥有更多的股权,从而有利于他们在企业中占据更多的主导权,在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上具有更多的发言权。
第三点,允许公司股份回购,将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顺利施行。原来公司法严格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公司减少资本或者是合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股份回购。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员工持股,或者是企业职业经理层持股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原有公司法的限制下,公司员工持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市场上回购,另一种是在公司发行股票当初就库存起来,这对股票期权的施行造成很大的障碍,因为股票的来源是个很大的问题。但是现在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票回购的条件从两种变为四种,其中还明确规定“将股票奖励给员工”是可以实行股票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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