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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吴丁亚律师
【简要案情】2012年12月20日18时,在某市人民路路口,李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行人廖某由东向西横穿马路,二者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和廖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认为廖某在红灯时横穿马路,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自己是正常驾驶行为,不应费事故承担责任。交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事故认定书后,李某将交警大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交警大队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廖某的起诉。【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法官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有关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主要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投诉和反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二、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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