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工地雇佣过程中受伤相关赔偿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徐振才律师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于 年 月 日 时左右在潍坊市 施工过程中受伤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受雇于甲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甲乙均认可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且乙方受伤系其在酒后从事非甲方指派性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
三、乙方承诺不再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民事赔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互不相欠。
四、以上约定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仔细阅读并知晓上述每一条款的真实含义,不存在胁迫、欺诈或者误解等类似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自甲方支付给乙方赔偿款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三年三月 日 二O一三年三月 日
潍坊律师徐振才(电话:13573601382,QQ:1522982712,网址:weifanglawyer.cn),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会员,执业于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被评为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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