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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的破坏: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不断增长,由新建和改建房屋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统计,某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2年三年,所受理102件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亡132人,其中造成轻伤22人,重伤105人,死亡4人。另外还有部分此类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调解组织在诉前得以化解。
    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赔偿数额大。建房事故案件中,权利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巨额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往往超出了普通农村家庭的承受范围。建房者和包工头也因为没有为建房工人购买保险,自身又无力承担赔偿,造成赔偿款不能履行,引起上访。

    二是社会影响广。发生事故后,建房人、包工头和受害者三方都会牵涉其中。在农村的特定环境下,此类纠纷往往转变成几个家族的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纠纷处理难。建房人与包工头大多是口头协议,即便签订有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也大多不规范、不全面、不明确,很难确认建房人、包工头、参与建房人员三者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或是雇佣法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困难,赔偿责任划分不易确定。

    经分析,该类纠纷多发的原因有:

    一是农村建筑队大多没有建房资质。为了节省建房开支,广大农村建房户习惯于选择要价较低、无建房资质的农村建筑队进行施工。这些建筑队的包工头一般不购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只是购置一些搅拌机、脚手架等基本的施工设施,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是建房人员没有建房能力和经验。建房人员中仅有少数是懂技术的农村“泥瓦匠”,其他往往是临时雇佣的未外出打工的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作为临时工,这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安全意识不强。

    三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县、乡两级负责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村建房工作监管不力,在客观上放任了建房过程中工人摔伤、砸伤、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减少和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引导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管理,设置农村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取缔无证建筑队。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专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该类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定性、依法公正作出裁判提供依据。

    三、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建议将建房施工安全监理纳入县、乡安全监理部门管理,各乡镇安监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各村设立安全员,安监部门负责对村安全员进行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建房房主在国土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在开工前应先到乡镇安监站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然后委托村安全员对建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监管。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建房房主、包工头、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政府、人民法院应强化建房安全知识的宣传,可以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图片免费发至农村各户,在村镇张贴宣传标语,在各类媒体上以案说法等方式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人民法院也可通过选取典型案例巡回审判等方式,将此类案件放到事故发生地的乡村开庭审理,教育群众。

    五、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分散农民建房风险。可以规定由房主、承包人在修建房前向保险公司缴纳强制保险费后,土地、规划部门尚可办理各种许可手续。以保障在修建过程中发生人员、财产损失时,受害者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避免受害人因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六、倡导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化解此类纠纷。此类事故容易导致一些农民家庭致贫、返贫,因此,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此类纠纷化解,除诉讼渠道外,应大力倡导行政机关、基层组织、民调委员会、当事人亲友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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