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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图片现QQ空间 女子诉男友维护名誉权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原告王芳华与被告齐忠恋爱同居期间,被告用手机拍摄两人性爱视频,在两人分手之后,被告将这些视频截图发到自己的QQ空间相册上,原告发现并经证据保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2013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删除两人性爱视频图片,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被告于2012年3月通过互联网腾讯QQ聊天认识,当时原告在广东省打工。同年7月,原告回到田阳县与被告住在一起,一个星期后返回广东。同年10月,被告到广东叫原告再次回田阳县,两人住在被告家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床边的电脑桌上对着两人,拍摄了性爱视频。不久后过后两人因矛盾分手。2012年12月22日,被告将拍摄到两人性爱裸照的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在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同年12月底,原告经多位朋友电话告知才知道此事。2013年1月24日,原告在百色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用自己的QQ号登录QQ群找到“同乡联谊总会”,进入该群空间的“上传照片”和进入被告的QQ空间,可见到被告贴粘的两人性爱裸照视频截图,公证处对此截图作出公证。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删除网络上涉及原告的照片,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田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该案中,被告擅自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性爱裸照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的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因被告腾讯网QQ加入到“同乡联谊总会”QQ群之中,只要加入这个群的网民点击被告QQ空间,都可以见到这些性爱裸照,而加入这个群的都是一些同乡网民,容易认识原告,且被告明知两人性爱裸照放到QQ空间会产生不良后果而放任不顾,主观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精神和生活,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田阳县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上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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