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总监怀孕后遭辞退 法院判令派遣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去年3月,近40岁的王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王女士到某保修服务公司担任业务总监一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税前4.1万元,若王女士无用工单位,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今年1月,保修服务公司认为王女士存在严重的沟通问题,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久,劳务派遣公司也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提出,她在保修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就已怀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按照每月4.1万元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辩称,王女士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告知怀孕,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没有义务支付期间工资。保修服务公司也辨称,公司也不知王女士怀孕的事,作出退回决定并不存在过错。而王女士本人也无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告知过怀孕一事。
【以案说法】
黄浦区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和保修服务公司在分别作出解除、退回决定时,均不知晓王女士已怀孕,因此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定义务。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与王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无工作期间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法官提醒】
劳务派遣中女职工怀孕后的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作为劳动者,一旦怀孕也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沟通有关情况。如果用工单位真的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也应该详细了解自己与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自己所能享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辞典】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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