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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预防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党鹏律师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预防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个国家的系统工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预防 对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之原因,有很多讨论,从近几年来发生的几件著名的未成年人犯罪件引发的热论来看,民众对涉案嫌疑人“富二代”或者“官二代”这一身份的过度关注来看,大部分人觉得出身官商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犯罪和穷富无关,不能说:官商家的孩子就是犯罪的坯子,穷人家的孩子就都是遵纪守法。笔者并非为“富二代”或者“官二代”说话,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践行者,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表达一下自己的愚见,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为什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呢?究其原因,除自身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客观因素
社会原因。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由于城市的接纳程度不同,很多父母无法让子女随其在打工城市接受教育,再加上生计上的压力,无暇照顾子女,只能将孩子留给家中的老人照顾,由此产生很多的“留守儿童”。老人对孩子的监管毕竟有限,由此难免有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大量进城务工者涌向城市,增加了城市就业的困难,一些家庭因此陷入生计困境,无力管束子女而导致各种财产犯罪。
受不良影视及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道德意识不巩固,导致不断滑坡,从而引发犯罪。目前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只能保证小学、初中阶段的学习教育,初中以后升不上高中的学生大有人在,这些孩子书读不了,也工作不了,在这个教育“空白”的成长阶段,未成年人浪迹社会,容易学坏,造成犯罪,危害社会。
  2、 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二是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3、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孕育着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初及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的变化,家庭不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也不再是孩子们眼里崇拜的英雄,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过早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父母子女之间缺乏交流,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使子女感觉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增加其逆反心理,敢于反抗师长及父母,玩世不恭,蛮吃鼓霸,自我放纵,往往不自觉地就走入歧途。其次家庭稳定性的弱化。各种离异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容易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
  1、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 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2、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国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全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来关心这项系统工程:
  ()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领导,应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性、迫切性的战略性认识。要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协调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拓宽教育思路,让初中毕业生都有书可读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说过:“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为此,我们可以考虑把城市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阶段,同时,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国家和地方在宏观指导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降低办学门槛,让各种性质的学校遍地开花,我们大可不必担心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最坏的学校也胜过最好的监狱,只有在数量上放开,让各种性质的学校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样一方面让适龄青少年有书可读,不致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机率,另一方面,也可形成竞争,优胜劣汰,逐渐产生一大批有质量的好学校。
  ()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未成年人犯罪以盗、抢案居多,犯罪手段从语言威胁发展到暴力殴打甚至持刀伤人。暴露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时的薄弱点,学校应将法制教育作为专门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制教育。要推行从政法机关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对流失社会的辍学生、双差生,要在了解和掌握辍学原因的基础上,主动配合学生家长有针对性的做好规劝工作,动员和帮助他们重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在思想上进行诱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学习上进行辅导,行为上进行督导,有力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1、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罚教结合,寓教于审,延伸帮教,在辅以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设立,聘请一些热心此项工作的有识之士,作为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同审批人员有同等的权力;有案时参加陪审工作,无案时结合本职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要建立必要的回访和考察制度,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
  2、检察院要通过行使检察权,全方位地贯彻执行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准则。如我区检察院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这一组织形式和开展工作的情况,效果都不错。
  3、认真抓好帮教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帮教责任制是依靠社会力量的教育、感化、挽救违法未成年人的最有效办法。学校帮助失足的在校学生,社区居委会帮教失足的未成年人流落在社会上部分,家长帮教失足的子女,把这一切都落到实处,我们的帮教工作就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普陀办事处开展的献爱心活动和宅吉办事处开展的“五老”帮教活动,都收到很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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