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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上未签名 口说无凭终败诉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110网律师
诚实守信是生意人为商之道,偏偏就有人无视看不见摸不着的道德底线。5月2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伟支付原告吴生货款21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在原告的油漆店购买油漆,每次购买油漆后,由原告在货物清单上写明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再经被告或被告之子在货物单上签名认可,双方以此为结算依据。被告不定期的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支付的货款亦在货物清单上予以写明。双方约定,在农历年年尾,算清总的往来账目后,再付清全部的货款。2012年5月4日所记录的一批货物,其总价值为3768元,没有被告或其他被告方经手人的签名。另外,被告还提出付了一笔5000元的货款,但未能提供依据,原告不予认可。
除2012年1月4日一批未经被告认可的以外货物的总的数量及这几批货物总价32100元和付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在原告所列的货物清单上签名认可,双方据此结算货款,符合买卖合同的一般要件。对于未经被告及其他被告方经手人签名,被告又不认可的货物,原告仅凭自己手写的货物清单,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而被告辩称另付了5000元给原告的妻子,也因原告不认可,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也不予采信。据此,可认定的事实有被告在原告处所购货物的总的货款为32100元,被告已支付30000元,尚欠货款2100元。所欠货款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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