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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宅基地转让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张××是晋城市城区东上庄村民,70年代在本村审批有宅基地,并修建房屋五间,后来随着新村的建设,张××一家又在村里修建了新房,旧房便开始闲置。赵某系来晋务工人员,看到张××的房屋适合自己做小生意,便找到张××将房屋租赁下来,长期租住。后又经人说合,想买下该房屋。张××于是以35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赵某。2009年随着城市的扩张,原本荒僻的小山村土地和房屋都值了钱,张××开始后悔卖房的举动,经人介绍,到君宜律师事务所找韩燕龙律师咨询。
律师意见: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张××与赵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赵某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
办理经过:经过律师搜集相应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张××的宅基地为本村农村集体土地,被告赵某非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或变相取得。因此,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张××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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