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纠纷(北京大兴区榆垡村) 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12-0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李某的父母于上世纪80年代经批准,在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后家庭分家,将此房屋分给了原告。2003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张某某夫妇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位于“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及院内物品,房款自契约签订日起一次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2010年5月10日原告李某将张某某、李某某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关于以上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张某某夫妇返还涉案房屋。
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诉争房屋系原告父亲分家分给原告,符合农村民俗;
第二,被告李某某对分家一事认可。
第三,2003年原告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权利人明确;
第四,被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物权。
第五,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但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村民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农村房屋买卖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否则该买卖行为无效。该案件,被告张某某夫妇非榆垡村经济组织成员,均不享有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故该买卖契约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
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作者:刘明顺律师 手机:13701316707
备注:该房屋诉讼期间拆迁。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