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儿子被撞老子告白白损失八百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一起老父亲自作主张为儿子诉讼的案件作出了驳回起诉,诉讼费用809元由原告方负担的裁定。

2006年2月25日18时25分左右,于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海安县X镇X村X组地段由西向东行驶,因观察情况不够,措施不力,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亦经该地段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王万进相撞,双方均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未能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3月31日,王万进的父亲王元秀来到海安县法院,向立案庭递交了具状人为王万进,要求判令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万进医药、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合计37926.69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待伤残评定后确定的民事诉状。王元秀同时还递交了署名为王万进的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王万进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时对医疗期、护理期一并提出法医意见。还提供了一份委托人署名为王万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海安一律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随后,王元秀又以王万进的名义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527元及其他诉讼费用759元。

2006年5月24日,海安县X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及两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此前,由于王万进伤残评定时间未到,未进行鉴定。然而事隔才一天,王元秀便来到法院,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王元秀无权提出这一要求,因为他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代理人。王元秀则讲,原告是他儿子,诉状、鉴定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王万进”的签名均是王元秀所写。5月29日,王万进亲自来到法院,向法官讲此案不是他本人所为,起诉状、评残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上“王万进”均是其父亲写的,诉讼费用也是父亲交的。而且其与父亲不居住在一起,父亲住在老家海安县X镇,而其住在工作地苏州。当日,王万进还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其对本案的情况一概不知,对调解协议不予承认。

海安县法院在查明此案起诉、交费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均系王元秀所为,而非王万进本人意愿,王万进书面表示不予追认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了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超过此额的作退费处理)、其他诉讼费用759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是一番好意为儿子讨要赔偿款的王元秀,不得不为他擅自所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提示:本案实际上涉及到冒名诉讼。据笔者调查,目前这种现象并不鲜见,在有的地方甚至还很严重。冒名者通常都有被冒名者的身份证,并亲自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起诉书中均有被冒名者的“签名”或“盖章”,个别冒名者还作为被冒名者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冒名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妨碍诉讼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作为广大公民,要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相关证件,不要轻信他人或轻易将证件交予他人。如进行诉讼,本人要亲自到法院递交诉状;因疾病、出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一定要亲笔书写授权委托书。

作为法院,立案时,在对原告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中,要特别注意核对起诉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及相关手续复印件的真实性和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他人代为诉讼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和代为起诉人同时进行主体资格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冒名诉讼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根据情节的轻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冒名诉讼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东方法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