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债务
案情:2004年5月,甲驾驶摩托车与乙驾驶的面包车相撞,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甲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万元。诉讼过程中,乙提起反诉称,在事故中,其驾驶的面包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死亡赔偿金是甲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甲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遭受的损失。
分歧意见:对要不要支持乙的反诉,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乙的反诉,判令甲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甲的法定继承人应以甲的遗产赔偿乙的车辆损失,或者甲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根据其所继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赔偿乙的车辆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对于死者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其遗产或者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因此,本案需要考虑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否为甲的遗产;二是甲的各法定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列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为原告,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应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而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从性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因而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产,而非死者的个人财产,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乙要求甲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乙的面包车所遭受的损失是甲所应承担的债务(按其责任份额)。在遗产被分割之前,一般应先清偿债务,然后再按照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遗产由两个以上继承人继承,可以根据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鉴于甲的遗产尚未被分割,所以甲的法定继承人清偿甲的债务时,可以直接以甲的遗产清偿,也可以由各个法定继承人根据其所应继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清偿甲的债务。
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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