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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融资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融资租赁合同。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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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特征: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金是融资的对价,不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

1、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与买卖合同不同)

(2)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与买卖合同不同)

2、出租人不承担的义务

(1)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第247条)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侵权责任(第246条)

(3)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除非: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干预选择(第244条)

3、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属(第250条)

(2006-3-61)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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