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爬上国道货车盗取近10万元家电领徒刑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谢栋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30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9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2003年9月17日至2004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栋梁伙同他人,先后六次来到105国道龙南县临塘乡路段,伺机爬上六辆货车,盗得25台彩电、14箱共84台DVD机和1箱共6台VCD机,所盗财物价值计92744元。
2011年12月5日,在被告人谢栋梁的规劝下,同案被告人胡爱民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栋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爬车盗窃的方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栋梁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规劝胡爱民投案自首,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栋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处罚金一万元。
谢栋梁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对其所分别判处的刑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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