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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男子冒充警察抢劫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110网律师
1月9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抢劫的二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兴礼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谢万庆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宁兴礼、谢万庆为筹集毒资而密谋抢劫。2012年5月1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外出寻找目标,在横县校椅至横州二级公路校椅高速公路桥底处,遇见坐在摩托车上停车休息的龚某,宁兴礼便提出抢劫,谢万庆同意。二人便停车走近龚某,宁兴礼对龚某声称其二人是派出所民警,叫龚某蹲下并将身上的东西拿出来,龚某被迫交出钱包,宁兴礼用脚朝龚某脸部踢了两下。最后,二被告人抢走龚某一辆济南轻骑牌两轮摩托车、一台长虹牌手机、一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一本摩托车驾驶证、一张居民身份证)。在离开时,宁兴礼还叫龚某到辖区派出所领回钱包和摩托车。同日14时许,二人将抢劫所得的两轮摩托车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谢某。所得的赃款,宁兴礼、谢万庆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花光。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追回退还给龚某。经鉴定,龚某被抢的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8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钱包价值人民币5元、摩托车驾驶证价值人民币10元、居民身份证价值人民币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兴礼、谢万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宁兴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宁兴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万庆配合完成抢劫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宁兴礼是主犯、累犯,被告人谢万庆是从犯,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经追回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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