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董事长借款给公司为债权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董事长周先生替公司还债125万,受让债权后不被公司认可,董事长与公司为还款对簿公堂。2月1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应当偿付原告周先生借款125万元。

上海某药业公司在2002年1月31日、2002年4月30日、2002年8月28日、2003年8月21日分别向案外人沈先生借款30万元、25万元、20万元、50万元,共计12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在2005年2月18日前向沈先生归还了该款,沈先生在2005年12月28日确认125万元债权转让给周先生。药业公司也在2006年4月22日出具《承诺书》对向沈先生的借款进行了确认。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周先生诉称,因公司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后未归还,沈先生向周先生催讨,自己作为个人向沈归还了上述借款,沈先生将该债权转让给周先生。因此,要求公司归还转让借款125万元。

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辩称,被告不清楚自己是否向沈先生借款。对于《承诺书》盖有公司公章,并有周先生等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不予认可。因此,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的《借款合同》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财务部印章,被告的《承诺书》也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公章,因此,法院足以确认沈先生对被告享有的125万元债权真实、合法。现沈先生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通知到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原告据此享有对被告125万元的债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