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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诉大西洋黑白摄影厅返还人像艺术照底片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经过

原告:陈某某,女,25岁,小学教师。

原告;王小圆,女,20岁,小学教师。

被告:海口人西洋黑白摄影厅。

1997年4月5日,原告陈某某、王小圆与王平(案外人,王小圆姐姐)—起到海口同路被告处拍摄艺术照,被告标价每套(陈某某一套5张,工小圆—套6张)是150元。原告接受此价格,在拍摄完毕后,即付给被告150元“押金”(实为价款)。次日,当原告陈某某和王小圆—起到被告处取照片,并索取全部底片时,被告的一名员工对原告说“如果你们每人多放大两张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该员工见原告不情愿,接着又说:“你们一起来,破例给你们每人再放大一张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原告为能取回全部底片,便各拿出100元付给被告,再放大一张。同月9日,原告陈某某再次到被告处,取照片,被告却只同意给放大的2张,其余7张底片拒不交还。陈某某质问被告的员工为何,被告的虽工回答:“若想取回全部底片,每人要再放大2张。”原告无奈,遂于11日向海n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诲口市消费者协会派员与被告交涉,被告仍是拒不交出余下的7张底片。后被告提出只要原告每张愿付15元即可取回全部底片,但原告对此没有接国受。

被告摆放在门口的《黑白照须知》注明:“凡在本摄影厅放大到24寸以上的给回此底片一张,其余不放大者,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要底片者按此计算)。”

原告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997年4月5日,我们到被告处拍艺术照,拍摄并付完款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才告诉我们,不能取回全部底片(共11张),只给放大的两张。次日,我们本以为每人再付100元再放大一张,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但到了4月9口,我们再次去取照片时,被告却称,要想取回全部底片,每人要再放大两张。无奈,我们只好向市消协投诉。但经市消协两次交涉,被告仍是拒绝交出底片。我们认为,被告非法扣押底片,已侵害了我们的肖像权和财产权,损害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非法扣押的7张底片,并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700元。

被告大西洋黑白摄影厅答辩称:我们早有《黑白照须知》置于门前,上面言明:凡在本摄影厅放大到24寸以上的给回此底片‘张,其余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原告应遵照此要约,作出承诺,并据此履行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我们不存在违约行为。我们向原告多收取的150元是”押金“,原告在发现不能取回全部底片后,完全可要求退还”押金“,而事实上原告却没有这样做。考虑到原告是教师,我们优惠地提出每人多放大2张就可取回全部底片。但原告不接受,与原告同去的王平(王小圆的姐姐)接受了我们此一新要约,因此,她取回了全部底片。我们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因为底片在原告方未支付相应价款前,所有权属厂我们,况且我们也没有利用底片营利。如果原告无偿取回底片。实际上就侵犯了我们的苦作权,因为艺术摄影不同于工作照,它包含厂摄影师的再创造。原告提供了十几张连号的出租车票以L斥求交通费,而原告是不可能在长时间内包租一辆汽车为其提供专门服务的,故我们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

案件在法院审理全部过程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订的《黑白照须知注明的内容是违法的,该《黑白照须知》内容实质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让内容无效,没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到被告处拍艺术照,双方形成—种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押金”后,合同即告成立,被告便负有为原告提供拍照服务,并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包括底片)交还给原告的义务。照片是摄影作品,被告为原告拍摄照片,实际上是受原告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因双方末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故该撮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后于受托人即被告。被靠告将为原告所拍照片(包括、底片,其所有权属于原告)交给原告,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转移给原告,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故被告称原告无偿取回底片是对其著作权的侵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为原告拍照后,扦未将原告照片(或底片)用于营利目的,故原告指责被告侵害其肖像权,没有根据。原告称4月6日所付的100元,系被告强迫具违心交的,要求退还,查无实据,不于认定。原告所提供的出租车票据,几乎张张连号,其真实性值得质疑,故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为处理此事而遭受的误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9日判决如下:

—、被告海口大西洋黑白摄影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7张照片底片交还给原告陈某某和王小圆。

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的点评

本案是一件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又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侵害消费者权案。

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被告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即为消费者提供拍照等方面的服务,原告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双方之间是消赞与服务的法律关系。原告到被告处拍照,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押金”后,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即应负有为原告提供拍照服务,井保证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含底片)交还给原告的义务。

二、被告制订的《黑白照须知》的效力

《黑白照须知》是被告单方面对消赞者作出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绝交还照片底片的依据。鉴于照相业是—种特殊的行业,其制订的《黑白照须知》尽管存在着不公平、不合职之处,消费者也只能被动接受。但消费者接受之后,并不等于照相馆的行为变得合法化,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书责仟。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这种《黑白照须知》在法律上应为无效,对原告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照片底片著作权的归属

人像摄影与其他报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应属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为原告拍摄照片,实际上是受原告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末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习惯而言,我国的照相馆与顾客一般是没有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所以照相馆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自然也就属于受托人即拍摄者。

四、原告是否侵犯被告照片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该规定适用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同美术作品一样,其原件都可以转移。所以,被告将所拍照片(含底片)交还给原告,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转移给原告,并不是将撮影作品的著作权转移给原告,故原告并没有侵犯被告的摄影作品著作权。

五、被告是否侵害原告肖像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削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口的使用公民的肖象。山于本案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底片用于营利目的,故原告称被告侵害厂其肖像权,缺乏书实根据,法院不于支持。

中国法学研究所杨洪逵研究员点评

顾客在摄影厅(照像馆)拍摄个人、家庭或集体照片,虽为日常生活常见,但从法律上如何认识这种关系,则不那么简单,本例的处理,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这种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资参照。

从法律上看,这种常见的日常生活行为或社会关系,同时呈现出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其一为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其二为著作权法律关系,其三为物权法律关系,其四还有肖像权法律关系。同时,各种法律关系虽有各自独立的内容,但相互之间又产生制约关系。在这种情况厂,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往往只强调各关系的独立内容,而忽略其相互制约关系,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是纠纷的关键所在。应当说,各关系的独立内容较容易分清和理解,相瓦之间的制约关系不容易分清和理解,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重点就在于此制约关系的内容如何。顾客在摄影厅照像,属消费服务领域内发生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内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约。被告在店门口摆放的《黑白照须知》,属经营者的店堂告示的单方行为。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其内容不公平、不合理的,则该内容无效,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黑白照须知》的内容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在什么地力,是首先应确认的问题。撞照惯例,顾客到摄影厅照像所交赞用。包括照像的成本赀用和服务费用等所有费用在内,其对价为取得正片(底片)和一定数量的负片,而全主要的在取得正片。因此,须知小以顾客应放大到24寸以上才给回此底片和对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让顾客买回为条件,违背了惯例,重复收取井高价收取费用,并有强迫顾客与之进行不平等交易的故意。这就是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应予否定。照片确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而且一般又将本案这种情况下的摄影作品在法律属性上归为委托作品,并依《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著作权属的,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拍摄者享有;同时,底片为作品原件,交付给顾客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依《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并不随之转移,仍属拍摄者。这种推理和认识并无不当。但同时还应队识到,在消费服务关系下产生的顾客照,固顾客的肖像载于其上,对顾客肖像权的保护和对顾客应拥有作品原件(底片)的保护,要优于对拍摄者的著作权的保护。其客观后果,是拍摄者空有著作权人之名,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对该顾客不具有任何约束力,著作权的内容已被顾客的肖像权及具物权内容所覆盖、淹没。所以,顾客照的拍摄昔以著作权来对抗顾客取得作原件的请求权和顾客对照片的使用,是没有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的,是徒劳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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