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治疗致子宫被切除 卫生院赔偿孕妇3万多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9月6日上午9时40分许,原告钟某入住被告卫生院准备进行分娩。被告医务人员在为原告进行检查后发现腹内胎儿已经死亡,但仍告知原告可以正常分娩,下午13时50分许,原告感觉头晕、胸闷,出现休克等症状,遂转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重度胎盘早剥,失血性休克。于是县医院为钟某进行了剖宫产、子宫次全切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后经医学会鉴定,被告卫生院对钟某病情诊断失误,在分娩时未认真观察产程,并针对病情采取有效、得力的救助措施,致使最终因病情危急将子宫次全切。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负事故次要责任。而被告卫生院则认为,原告子宫被切除是由于胎盘重度早剥等自身疾病造成,卫生院只应当按照医疗事故标准赔偿部分费用,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赔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医疗卫生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早诊断胎盘早剥和采取有效措施,构成医疗事故,客观上延误了患者的诊断,被告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而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为此钟某自身亦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卫生院承担钟某损害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钟某各项费用共计3279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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