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贴现协议因违反合同法规定而无效,由此造成的转贴现行的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合理分担
发布日期:2013-07-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2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26)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承兑汇票贴现行负责人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汇票转贴现(回购)协议形成了该行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行负责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本案的面试法律关系与该行有关人员的涉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在不能证明转贴现行的工作人员涉嫌参与犯罪的情况下,贴现行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二、 本案证据及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贴现行负责人、转贴现行经办人的陈述证明贴现行与转贴现行签订并履行涉案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解决贴现行的头寸不足问题,而是为犯罪嫌疑人违法套取银行资金。转贴现行在发现贴现行在涉案汇票上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不是该行真实印章之后没有去报案,而是找到犯罪嫌疑人、贴现行负责人,要求贴现行负责人补盖真实印章,同时,犯罪嫌疑人承诺尽快还款。该情节进一步印证了贴现行负责人、转贴现行经办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汇票业务套取银行资金的共同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 涉案协议无效造成转贴现行的损失,依法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合理分担。在转贴现行及其经办人员对涉案款项被骗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转贴现行主张贴现行应负本案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87—10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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