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洒农药杀飞蛾 毒死蜜蜂养蜂人诉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19日,为防止飞蛾四处蔓延造成葡萄大量减产,五一农场四连领导要求全体葡萄种植户在3天内喷洒农药。
职工陈某清和妻子接到连领导通知的当天下午,就在种植的葡萄地头路边配制农药,准备给自己承包的葡萄喷洒农药。在陈水清地头养蜂的职工王某银见状,上前提醒陈某清不要将农药喷洒到蜂箱上,陈某清说没问题。
第二天早晨,王某银发现蜂箱内大量蜜蜂死亡或出现中毒症状,随即报警。五一农场派出所调查后将此纠纷移交给了团司法所。司法所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司法所随后委托某蜂业发展中心对王某银毁损蜜蜂的数量和受损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银损失价值为23300元。随后,王某银将陈某清告到三坪垦区法院。
三坪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清作为土地承包户,按照连队的生产要求喷洒农药防治害虫,避免作物减产,并无不当。作为养蜂人的王某银,在明知连队集体打农药,可能发生蜜蜂中毒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造成蜜蜂大量死亡,其本人对损失结果的产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王某银放养蜜蜂对陈某清种植葡萄的花朵授粉有益,加之王某银的蜜蜂死亡与陈某清喷洒农药有直接的关系,因此,陈某清应给予王某银适当的经济补偿款。同时,负责鉴定王某银损失的某蜂业发展中心又缺乏相关资质,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审判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清补偿王某银2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清不服提起上诉,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三坪垦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王某银委托的某蜂业发展中心的业务范围是培育蜜蜂良种、养蜂技术的培训推广、蜂产品的研究及开发等。因该蜂业发展中心未取得鉴定和评估损失的资质,所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王某银应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对蜜蜂死亡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在未发生其他自然灾害导致蜜蜂死亡的情况下,王某银的蜜蜂确已死亡,可认定该后果的发生与当天连队承包种植户大面积喷洒农药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中,王某银放养蜜蜂在客观上对陈某清的葡萄花朵授粉有益。同时,陈某清为了自身葡萄收成的提高,喷洒农药虽无过错,但客观上造成王某银的蜜蜂死亡,陈某清对此应当给予王某银适当的补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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