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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职业病鉴定工作得科学公正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余龙律师
       职业病鉴定是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提供的必要程序,本办法仍然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杭州余龙律师提醒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了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对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要求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分组;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半数以上是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对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程序和需要听取双方陈述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的工作步骤进行了说明;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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