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欠条给前妻 拒不支付遭起诉
发布日期:2013-07-28 作者:刘德斌律师
原告李倩和被告孙军于2009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4日,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协商离婚时,被告同意在离婚协议书内容之外另行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8000元。在办好离婚手续后,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就该补偿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分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李倩现金叁万捌千元整”,但该欠据未明确具体支付日期。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补偿款,但被告一直未予以给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协商离婚事项时,根据自身对婚姻期间与原告的感情、经济等各方面的考量,自愿承诺另行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8000元并出具了欠据,而原告亦已接受,是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对该债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债权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对此应予以认定。对该补偿款,被告应予以支付给原告。因双方协议时,未明确补偿款的给付期限,因此,原告有随时主张的权利。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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