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吃醋棒打泡女友“情敌”获拘役3个月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3日晚,17岁少年李XX来到某小区找女同学张XX玩,在楼下见到一男生黄XX送张XX回家,并在张XX家逗留。平时把张XX当女友,自诩护花使者的李XX心里非常不舒服,随即用手机拨打张XX电话,要张XX、黄XX到楼下来。黄XX下楼后,李XX要求黄XX马上离开,黄XX不听,李XX恼羞成怒用木棒将黄XX一通乱打,直至黄XX倒地不起。经鉴定,黄XX的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左下肺挫伤,身体损伤为轻伤甲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使用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由其家属与被害人黄XX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又属在校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李XX应当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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