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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县土地局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案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争议土地及其房产是先由南召县A丝织厂经法院执行给瑞丰信用社的,而瑞丰信用社又将该房产转让给李某。A丝织厂取得该土地的方式是划拨。李某在使用上述房产时与邻居发生纠纷,此时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县土地局以李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书面通知李某撤销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

       后李某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维权。律师了解到:李某某取得上述房产后曾去县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当时县土地局为李某办理了上述土地的租赁使用权证。律师接到案件后,建议李某提出要求听证。在听证会上,代理律师发表了如下听证意见,后被县政府采纳,保住了李某的上述房产。


关于对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拟撤销李某土地使用权证的异议                      
        异议人:
李某,汉族,生于****年*月*日,住**********。

        听证申请人李某因对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对异议人下发的拟撤销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不服,特提出异议,并进行如下申辩。

        首先,异议人已经合法取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的撤销行为于法无据。国土局在通知中已经承认,该块土地及其房产先由南召县A丝织厂经法院执行给瑞丰信用社的,瑞丰信用社又转让给李某这一事实。依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物权产生的方式,因此该房产经南召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给瑞丰信用社之后,瑞丰信用社依据南召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合法取得上述房地产的物权。该行为是南召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及南召县人民政府无权撤销,此时该房地产已经合法出让给瑞丰信用社。

         而瑞丰信用社把该房地产转让给李某的行为,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且李某基于善意取得并经南召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已合法取得该房地产的物权。李某取得该房地产时,经过有关部门评估,已经以合理价格支付了关于该房地产的房价和地价,并且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也为李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即李某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并已经实际居住和使用多年,因此李某基于善意取得及合法登记取得了该房地产的物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其次,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问题。李某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应当推定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默许该土地进行出让,并且其后为李某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又以明示的方式同意该房地产进行转让。况且行政权也不能干涉司法权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撤销。
        第三,关于告知书指控李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前面已经讲过,该块土地在A丝织厂经法院拍卖给瑞丰信用社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之规定,应当由受让方(瑞丰信用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至于受让方没有办理,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当时的价格督促其办理。《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是倡导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出让过程中受让方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转让行为无效,况且此行为已经法院裁定。因此国土局要求李某办理出让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对象错误,李某无此法定义务。更不能因为受让方没有完善法定手续就撤销李某已经合法善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而李某与瑞丰信用社之间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其具有相对性,政府及主管部门不能直接援引该合同要求李某缴纳出让金及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为李某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有错误之处,依法予以更正即可,根本无需撤销也不能撤销!否则,有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之嫌。
        第四,关于告知书依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38条之规定的程序撤销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因此南召县人民政府依照第38条前款规定对自己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撤销是适用法律错误;而依照后款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撤销、纠正,应当在60日以内进行,而自政府获知之日起也早已超过60日。因此政府及国土局依据该条予以撤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五,在当庭土地局出示的证据中,为李某规划批准的是工业用地,至于土地局级政府错误的办成了租赁用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政府应当及时更正为工业用地,并为异议人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即可。但是政府却以自己的错误为由而撤销异议人李某的土地使用证,会使公民认为政府先玩忽职守,后滥用职权。在办证时想办什么证就办什么证而不顾事实,在发现错误之后不采取适当方法予以纠正,是想撤证就撤证。希望政府也能考虑到这一办一撤的行为会造成多坏的影响,同事又给当事人造成了多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我们相信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是能够体谅民生疾苦的!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南召县人民政府的撤证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们相信政府会妥善、恰当地处理此事,给异议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异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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