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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死主人,保险公司赔10万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洲一房地产老板夏女士遭遇离奇车祸,请朋友霍某指点驾驶技术,却意外被自己的车撞死。昨日下午,记者从法院获悉,霍某赔偿死者20余万元,而一度拒赔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夏女士法定继承人10万余元。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的纠纷案。

  新手请教老手 却被老手撞死

  据了解,2005年,武汉柴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夏女士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但夏女士驾驶的技术不怎么样,于是其经常请朋友霍某指点。

  去年9月18日下午4时许,夏和霍一起驾车,夏将私家车停放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院内,下车站在台阶前接听手机。突然,霍驾驶夏的轿车猛然向后倒车,将夏撞倒在台阶上。夏女士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交警调查认定,霍某未按操作规程驾驶,制动车辆时,误将油门当刹车,致人死亡。霍某支付了2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令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26日,夏女士购车后,为防范车辆交通意外,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花了4953元进行了该车综合保险。该车保单载明,投保人夏某第三者综合损害险保险额为10万元。在投保人亦未详细阅读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人又未尽“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情况下,夏某签了名,该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一年。

  车祸发生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赶赴出事现场调查。保险公司依据《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之约定,拒绝支付经济赔偿。

  日前,夏女士的母女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夏女士订立的机动车辆综合险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合同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四条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属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夏女士协商,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属霸王条款。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夏女士的法定继承人车辆综合损害险额合计107586.50元。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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