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8-18    作者:杜伟华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公司并不必然逃避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责任,公司仍具有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