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财产保险 >> 查看资料

签订全包价合同 车主损失逾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7年8月底,罗先生在上海市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款旅行车。按照购车合同约定,由于罗先生是贷款的方式进行购车,因此需要投保3年3个月的车辆保险。其中,保险项目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且罗先生按照双方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1.2万元。

  可是,当罗先生从经销商处拿到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单后,却发现除了第一年的保单上,四个险种均投保外,在剩下的2年3个月的保单上,第三者责任险却不见了踪影。怎么明明在购车合同上勾了四个险种的保险,为什么第三者责任险却只保了一年呢?这让车主罗先生感到非常不满。

  而且,更让罗先生感到不满的是,计算了所有保单(包括交强险的1050元后),罗先生发现实际上,3年3个月的保险总费用为9600多元,与之前交纳的1.2万元的费用,相差了近2400元。

  发票总额与合同总价相差万元

  除了保险费用,罗先生对于经销商给出的车价发票也存有疑惑。

  据罗先生介绍,当时购买这款车时,销售人员曾经在纸上为罗先生列出了各项费用的具体价格。而最终在合同上,就只有一个总价,为15.065万元。

当时车辆价格为11.98万元,由于罗先生要求增加天窗和电动座椅,其费用各为6000元和1000元,因此,该车的价格为12.68万元。且根据车辆购置附加税的计算方法,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10%。因此,当时销售人员计算的购置税为:126800÷1.17×10%=10837元。

  可是,当罗先生收到经销商给予的发票后,却发现车价发票写的是11.28万元,与购车当时谈好的价格相差了1.4万元。而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11.28万元算出的,即9641元,也与购车当时所算的金额相差了1196元。再加上保险上的差额,实际相差的金额超过万元。

  让记者疑惑的是,若按照合同“不多退少补”的规定,这差额是否意味着就不退还给消费者了呢?

  经销商质疑  车主为何过了近一年才来讨说法

  据记者了解,当时负责罗先生车辆购买等事宜的销售人员目前已经辞职,因此,罗先生的事情目前处于无人接管状态。记者只能找到该经销商询问相关情况。

  对于罗先生的保险费用问题,该经销商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购车合同的“车辆保险”项目的“保险说明”第一条中,已经明确写明:“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只保第一年”。且合同备注上明确写明了“此合同为包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多退少补”。

  而车主当时在签订合同时,也未表示异议,因此认定车主同意该项条款,即使实际保险费用与最初缴纳的1.2万元有2000多元的差额,但是,该经销商的一切手续均是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来办的,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至于合同总价与罗先生手上持有的发票总额不相符的情况,该经销商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可能是用户手上的发票不齐全,导致它所持有的发票总额,与合同上的价格出现了差异。但是作为经销商的正常工作流程来说,当时肯定是将所有的发票都开具给用户的,可能是由于用户的疏忽而导致出现了现在的问题。

  此外,这位负责人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这位用户在过了将近一年之后,再来向经销商提出质疑?

  律师说法

  不多退少补,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 蒋苏华

  对于车主罗先生的情况,经销商“不多退少补”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多退少补,应该是在一个经销商和车主双方都认可的、合理的范围内的,比如,两者相差几百元,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像罗先生这样,发票总价和合同总价相差过大,因此可以认为“不多退少补”是不能成立的,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索要这多余的1万多元。

  此外,蒋律师表示,如果经销商开具的价格低于谈妥的价格的发票,也应该将多余的费用开具相应的发票,以保证实际车价与发票上的价格相一致。

  总价合同无效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营销资深工程师、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组成员 徐宪成

  专家表示,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工商局早就规定,汽车销售合同应分别标明车价及每项服务的收费额。总价由数个付费项目累计而成,在执行合同时具体付费项目若发生变动,应该多退少补。

  例如本案中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及保险费,经销商在代交时比总价中少,余额应退还客户。因为经销商本身并不是纳税人和投保人,只是代替客户交税和投保,经销商获取客户纳税和投保的钱,师出无名!

  在客户不知情前提下签的总价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应视为无效合同。

当前,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大部分经销商都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竞争手段,本案中经销商的做法虽为极个别,但加大了买卖双方的矛盾,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利自义出,希望该经销商以实际行动挽回不利影响。

  从车主罗先生的案例来看,可以想象当时罗先生购车时的心情阳光般的灿烂,而跌至如今的“风雨交加”,其间给人留下了很多的思考。

  作为消费者,购车不仅是便利的代步工具,更是一种享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应该寻求法律的手段来维护。

  购车合同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作为经销商,诚信是赢取客户的基础。在罗先生这样的案例中,经销商就存在欺诈的嫌疑,比如当初说好的看似便宜的总价和开出的发票相差逾万元,而用合同中的“不多退少补”的规定来钻空子,这些罗先生都不知情,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当然,作为消费者在购车签订合同时千万要多留个心眼,此案中的罗先生为此吃尽了苦头,而要正真走上维权之路,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

  这里提醒消费者签约时注意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等等。如果对这些不熟悉,可以带上一位内行的朋友或律师前往帮忙参谋,毕竟买车的费用是笔不小的费用,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

  由于车主罗先生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的疏忽,他为此吃尽了苦头,以下是给购车车主提供保险合同的相关消费指导。

 
    江南时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