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车将儿子撞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3月9日,莱阳市的王某为自己的一辆营业性货运车购买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4个保险项目,期限为1年。
同年6月16日,王某所雇驾驶员高某驾驶该车右转弯时发生侧翻,致当时在车下指挥车辆的王某之子盖某九级伤残。盖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共计4.2万多元。之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遭拒,遂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对于保险条款第6条约定的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伤亡不予赔偿条款中的“家庭成员”的解释,出现两种意见。王某认为“家庭成员”应以共同居住为标准,自己和儿子是各自独立的家庭户,保险公司应理赔;保险公司则辩称“家庭成员”应以血缘关系为准。最终,莱阳法院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做出对弱者王某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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