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杜伟华律师
一、 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而不论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存在多大区别,一方的经济收入高于另一方不能作为对低收入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理由,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
二、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在我国的现有国情下,妇女的经济条件较男子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保证离婚后女方和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至于明显下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女方和儿童的利益。父母离婚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婚姻法更加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基于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多分财产。
三、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财产,同时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
四、 意思自治,约定大于法定原则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约定权利归属,这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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