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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车祸亡 按城镇标准赔我!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轰隆’一声传来,我跑过去一看,哎哟,压在层板下的是我两个女儿……”昨日,成华区法院审判法庭,回忆起那场车祸,父亲韦俊东泪水直打转。这场车祸造成他可爱的双胞胎女儿1死1伤(本报曾作报道)。韦俊东夫妇和受害女儿向肇事方索赔28万余元。韦家是农村户籍,但他们要求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法院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场车祸,双胞胎姐妹阴阳相隔

  昨日,韦俊东夫妇来到成华法院参加开庭。韦俊东老家在安徽肥东县一乡村,在成都一家公司上班多年。韦俊东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朋友都说夫妇俩有福气。但今年上半年的这场车祸,瞬间撕毁夫妇俩的幸福。

  “这场车祸给我们一家的伤害永远无法抹掉。”30出头的韦俊东回忆,他的双胞胎女儿韦萍萍、韦冬冬11岁,在将军碑小学读二年级。今年5月29日早上,韦俊东开车送两个女儿上学。车开到了川陕立交桥头,距离将军碑小学大门100多米处,两姐妹下车。韦俊东吩咐女儿靠路边围墙走,注意过往车辆。两姐妹一面答应,一面往学校跑。看着女儿快到校门口,韦俊东才放心地离开。汽车刚掉头,突然传来“轰隆”一声巨响,只见数十块层板从一辆大货车上飞落,砸在路边。韦俊东急忙跑过去。

  “哎哟,压在层板下的是我两个女儿……”韦俊东两腿发软,试图移开女儿身上的木板。但层板太重,有近百块。在好心路人帮忙下,层板搬完了,但一个女儿已停止呼吸。幸好另一个女儿伤势不重,经抢救并无大碍。

  交警部门后作出认定,肇事货车涉嫌超高、超宽载货,肇事司机负全责。

  城镇标准索赔,被告不认

  韦俊东夫妇和受伤女儿状告肇事司机、货车车主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28万余元。其中,对死去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一项,农村户籍的韦俊东夫妇要求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计算,该项高达16万余元。韦俊东的代理律师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云峰说,如果按农村标准计算,只有5万多。

  昨日,成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对车祸经过无异议。双方焦点集中在车祸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索赔上。任云峰律师当庭出示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等证明称,韦俊东夫妇从1998年开始,在成华辖区一公司上班并住在该公司宿舍,该公司位于青龙街办辖区,属于城镇,“按最高法院的精神,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索赔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肇事司机和货车车主的代理人则指出,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清楚表明,韦俊东夫妇的户籍是农村,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该律师还指出,原告援用的最高法院的通知中只是针对一个案,我国不适用判例制度,不能参照处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称,保险限额为10万元,将完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因双方就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互不相让,法庭调解失败。该案将择期宣判。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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