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审级最终取得赔偿款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殷苏律师
2012年4月27日中午一时左右,余先生与其儿子余淼(化名)应厦门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先生的要求到公司位于思明区中华城的工地上点验玻璃,该玻璃是该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先生授权余淼向厦门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购买的,并且由该玻璃公司派车及两名工作人员将玻璃送至工地楼下。在点验玻璃的过程中,因车辆停靠在倾斜的路面上及玻璃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车上玻璃的重心倾斜,致使在卸玻璃时大量的玻璃滑落,将正在点验玻璃的余淼及一名工人扎伤。事故发生后,余淼被送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抢救,后因脑补伤势严重,于2012年5月8日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玻璃公司与装修公司拒绝承担受害人余淼任何医疗费,更不愿承担相关的赔偿金额。2012年5月25日,死者余淼的家属余先生等六位家属出于无奈只能通过诉讼的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漫长而艰难的诉讼程序后,余先生及其他五名家属已顺利拿到厦门市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和厦门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赔偿款70余万元,玻璃公司的6万元尾款尚在支付中。
二、律师提醒
1、 在发生此类事故时,大家不仅需要报120,同时要记得报110,以便客观的呈现事实。
2、在外地就业的人员一定要及时办理暂住证以防发生事故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受害人余先生因为常年居住在厦门并办理的暂住证,因此在计算各项赔偿时依据的是城镇标准,获得的赔偿就会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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