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案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朱某某
诉讼地位:被告
对方当事人:原告张某某(系朱某某女儿)
受理法院: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坊民初字第116号
案件委托:2010年3月朱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来所咨询,称女儿将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她的房子确认归她女儿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经过详细咨询,解答,朱某某办理了委托手续。
基本案情:委托人朱某某丈夫已经去世,儿子因犯法在监狱服刑,朱某某多年来辛苦积攒下一笔钱,又找亲戚借款,凑到房款欲买商品房以等待儿子回家后居住。因年事已高,委托女儿去为其办理,办理过程中是朱某某在购房合同中签字。房屋购买后,因原告没有房子居住,朱某某就让原告张某某暂时在该房屋内居住,房屋的装修也系女儿张某某装修。房产证委托人也到房管局去办理拿到手。办理委托后,孙桂梅律师到银行为委托人调取了交付房款当天去银行取款的证据,购房合同,房产证及有关的提款证明,足以认定该房屋归委托人所有。庭审中,原告提供原告委托朱某某代购房屋协议一份,称争议房屋系原告委托母亲朱某某代购,但朱某某否认,建议其做笔迹鉴定,朱某某不同意,法院以代购协议有效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律师分析:该争议房屋购房合同,房产证均系委托人,女儿提供的代购协议是真是假,因委托人不同意鉴定笔迹,承担了败诉结果。但值得思考的是,协议是真的,女儿为啥要让母亲代购?若协议是假的,那委托人未啥不申请鉴定。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不识字,仅仅会写自己的名字,称女儿曾让她签过字,但不知道其内容,所以该协议委托人既是签字,根据常理及房产证,购房合同也不能判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
该案已提起重新审理。
母女争房屋所有权,是人情冷漠还是法律无情?值得深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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