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团体健康保险后旧病复发——保户胜诉获赔5000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5月27日,张先生所在单位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一项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合同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从住院第一天起按约定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合同同时约定,如被保险人未经同意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地就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去年6月7日至9月16日,因前期工伤颈椎陈旧性骨折复发,张先生入住大连港医院101天。出院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住院补偿保险金5000元,但该保险公司以其颈椎骨折系投保前所患,此次住院系复发治疗,不在保险范围内,且未在指定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付。
为此,今年3月,张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住院补偿保险金5000元。
审理后,中山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释义及责任免除的规定,并未明确旧病复发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同时,该保险公司提出的张先生未在指定医院治疗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住院补贴保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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