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人寿保险 >> 查看资料

参加团体健康保险后旧病复发——保户胜诉获赔5000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晨报讯(箴言 首席记者王勇) 投保后,因病住院治疗。但之后保险公司以所患疾病为投保前所得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保险法一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2004年5月27日,张先生所在单位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一项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合同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从住院第一天起按约定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合同同时约定,如被保险人未经同意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地就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去年6月7日至9月16日,因前期工伤颈椎陈旧性骨折复发,张先生入住大连港医院101天。出院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住院补偿保险金5000元,但该保险公司以其颈椎骨折系投保前所患,此次住院系复发治疗,不在保险范围内,且未在指定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付。

   为此,今年3月,张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住院补偿保险金5000元。

   审理后,中山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释义及责任免除的规定,并未明确旧病复发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同时,该保险公司提出的张先生未在指定医院治疗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住院补贴保险金5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