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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3-09-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借车给无驾驶执照的人
  瞿先生打来电话时正值“十一”黄金周,他在电话那头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
  101日,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打来电话向其借车准备自驾车出游。考虑到“十一”期间自己没有出游计划,且与吕先生交情不浅,瞿先生便毫不犹豫地将自己去年购买的宝来出手相借。
  没想到,仅仅隔了两天,就传来吕先生发生撞车事故,幸好吕先生本人并无大碍,但瞿先生的爱车还是受到了不小的“创伤”。原来,吕先生为了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而撞到了一旁的栏杆上。瞿先生打听了一下,如要恢复爱车原貌,需花费修理费8000元。
  瞿先生随即便向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发现,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并没有驾驶证,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的性质属于无证驾驶,在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内,保险公司因此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瞿先生在电话中表示,由于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此次事故行人负主要责任,因此,瞿先生不想张口问吕先生索要修车费,而保险公司又坚持拒赔。因此,这笔8000元的修车费看来要自己掏了。
  需要提醒有车一族的是,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不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费用都需要自己“消化”掉。因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除了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发生事故不赔付之外,还有很多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都不进行赔付。
  比如,如果车辆没有按时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如果车辆没有合格的车牌号也不赔偿;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不埋单。一句话,不合格的驾驶员或者驾驶的车辆不合格,保险公司都有权利拒绝赔偿。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之后,更要注意按照条款规定去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二:
  不知情下的无照驾驶事故
  与第一个案例有所不同的是,这个无照驾驶所引发的事故,被保险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今年9月,上海某一塑料加工厂两名员工驾车外出办公。其中,一名员工为该厂驾驶员,另外一名则是业务员。因业务员想过把车瘾,便要求驾驶员暂时让位,让其开一会儿车。谁知,在业务员开车后不久,便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件,造成该厂价值30多万元的厂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
  该厂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无驾驶证的人违法开车所致,不予赔偿。该厂负责人因此致电本报,咨询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对于上述较复杂的无照驾驶事故纠纷,保险专家对此各有说法。有专家认为,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应与第一个案件一致。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只要是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都有权拒赔。
  而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不合理的。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有效驾驶证”确实属除外责任,但肇事者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因此肇事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投保方没有过错。
  进一步说,肇事者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和《保险法》第44条均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者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也就是说,该塑料厂可以选择,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支付理赔金后,再向该肇事者追偿。
  举个最近的例子,71日起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案例三:
  合同未生效前的无照驾驶事故
  相比上述两个案例,发生在苏先生身上的事情似乎更加复杂些。虽然同样因为无照驾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但由于牵涉到合同生效与否的问题,苏先生至今被弄得一头雾水。
  苏先生的女儿小苏于今年8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保额为50万元。在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小苏指定其男友为身故受益人。数天后,保险公司发出问题信函通知小苏,要求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其男友作为受益人不妥。当天,小苏重新指定其父亲苏先生为法定受益人。
  今年9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将改后的通知单交至营业部,8日交至支公司负责人,9日交至分公司。分公司同时接到报案,称小苏已于98日上午驾驶向朋友所借的车辆时发生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苏是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遂拒付赔款。但苏先生要求全额赔付保险金。
  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数保险专家的观点支持保险公司一方,他们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小苏违反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照驾驶的规定,其没有取得合法驾驶照驾驶车辆,造成死亡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但因本案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时期的问题,因此,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小苏出具的是暂收收据,故其缴纳保费的行为属预期缴费行为,按《投保书》要求,合同未成立。另外,保险公司的暂收收据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发出要约,且该附注申明中并没有免责条款。投保人小苏缴纳首期保费的行为则应视为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约束,被保人小苏的死亡正好符合该申明中保险公司自定的赔偿条件。故即使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也应遵守其暂收收据附注申明的要约内容,按照被保人小苏所申请的意外事故保险金予以赔偿。
  事实上,支持投保人一方的观点的关键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就案例本身来分析,保险合同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保险合同处于要约和反要约的过程中。案例中,因投保人小苏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出反要约,即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重新指定受益人还没有将反要约的意见交给保险人的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死亡,所以,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更谈不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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