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做生意 卫生院收费员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王振兴律师
被告人梁某自2012年10月起担任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卫生院收费员。2013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采用伪造现金缴款单的手段,将其收取的394828.12元挪用于其经营的生意。2013年6月8日,梁某的家人向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纪委退出全部赃款。
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94828.12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亲属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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