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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14    作者:110网律师
  高三考生被撞住院获精神损害赔偿10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一名高三考生在备考期间被车撞伤住院,以车祸受伤引起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5月24日早上,高三学生小安(化名)骑着电动车行驶在上学的路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小安发生碰撞,致小安受伤,经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安无责任。当日小安住进医院住院六天,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安出院后,如期参加了高考。
高考后的小安在家人支持下,向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李某,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要求李某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安称,因被车撞伤住院,以及车祸引起的阴影和纠纷,让她心神不宁,不能够很好地复习参加高考,造成成绩下滑,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李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也是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贾汪区法院经审理后,除依法支持了小安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对于争议最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认为,原告小安为高三在读学生,在临近高考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对其参加高考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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