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24日早上,高三学生小安(化名)骑着电动车行驶在上学的路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小安发生碰撞,致小安受伤,经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安无责任。当日小安住进医院住院六天,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安出院后,如期参加了高考。
高考后的小安在家人支持下,向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李某,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要求李某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安称,因被车撞伤住院,以及车祸引起的阴影和纠纷,让她心神不宁,不能够很好地复习参加高考,造成成绩下滑,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李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也是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贾汪区法院经审理后,除依法支持了小安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对于争议最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认为,原告小安为高三在读学生,在临近高考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对其参加高考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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