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从本案谈立功认定的两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因犯抢劫罪(预备)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网名、QQ号及同案人孙胜的网名,公安人员根据该线索并借助技术手段将孙胜抓获。本文从提供立功线索与交待犯罪事实的界定、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理解及立功的本质等方面分析,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案情]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1988年出生)。

被告人:吕某某。

被告人孔某某、吕某某与孙胜(已逮捕)于2005年10月8日,在山东省枣庄市通过上网聊天而预谋来徐州抢劫,并准备撬棍1根。当日晚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孔某某和孙胜沿106国道赶往徐州,当晚11时许,三人行至徐州市淮海广场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公安人员上前盘查。被告人孔某某、吕某某被查获,孙胜趁机逃跑。公安人员从孔某某身上搜出撬棍1根。

在公安人员的讯问下,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交待了伙同孔某某、孙胜准备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吕某某提供了同案犯孙胜的家庭地址和家庭电话,但公安机关据此未能抓获孙胜。后被告人吕某某提供了自己的QQ号、网名以及孙胜的在QQ上的网名(如意),公安人员据此在吕某某的QQ好友名单中查找到了孙胜的QQ号,后在徐州市网监处的配合下,通过技术手段,于2005年12月9日得知孙胜正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镇一网吧上网,后孙胜被枣庄市公安局阴平派出所抓获。

[审判]

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吕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并系犯罪预备、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抢劫预备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吕某某提供了自己的QQ号、网名及同案犯孙胜的网名,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孙胜,其行为构成立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上,合议庭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的QQ号、网名及同案犯孙胜的网名,公安机关根据这些线索并通过技术手段,得以抓获孙胜,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孔某某、吕某某和孙胜是通过上网聊天而约好来徐州抢劫,故被告人吕某某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必然要交待自己的QQ号、网名及同案犯的网名等内容,来证实三人预谋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因此这种交待是属于交代必然涉及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而非独立于犯罪事实情节以外的协助抓捕行为;其次,公安机关虽然借助了吕某某提供的这些线索,但是是通过了大量的技术手段才得以抓获孙胜,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抓捕行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吕某未亲自参与抓捕行动,故吕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协助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立功。

共4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