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3-10-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联网监察;
(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机动车没有交强险没有定期做安全技术检验,出险后的理赔问题,请 3个回答20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个回答0
- 项目建设各方不桉规定派住符合规定资历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和管理而造 0个回答0
- 请问律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校),归哪个部门管理呢,要 2个回答0
-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时,可以吊销执照”请问违反哪些规定,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