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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床公司与某隔震器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柳雅琼律师
受本案原告XX市XX机床有限公司委托,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甘肃XX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受本案原告XX市XX机床有限公司委托,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甘肃XX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受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询问了当事人,作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并采纳。
一、被告购买原告ZQ3050-XX型号的摇臂钻床一台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约定全额支付购置款。
原被告之间通过网络订购的方式进行摇臂钻床的买卖活动,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定金以后,原告及时将货发到被告处,所以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在有足额拿到摇臂钻床出售费用的权利。但是被告却违背双方之间的约定,在给原告支付了2000元的费用以后,拒绝支付剩余的费用,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按约定足额支付摇臂钻床的费用。
二、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多次派人到被告处处理此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收到原告的摇臂钻床以后,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剩余货款汇入原告的账户。为此,原告多次致电被告,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单位派人到兰州找被告索要剩余货款,但是因为被告单位的搬迁、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推脱,致使原告派出人员多次来兰州,并且滞留在兰州无法回原告单位,在此期间有大量的差旅费等损失共计3450元。鉴于此支出的费用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躲避行为造成,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弥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双方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支付购买摇臂钻床的剩余款项17400元及损失3450元,总计2085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经济损失的诉求合法有据,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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