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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地商会会员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浅析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行政管理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异地商会违反相关规定,随心所欲地发展会员导致的纠纷往往是对会员资格合法性的缺失所致。会员资格的认定是办好商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适格的主体资格要件齐备以否应是相关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异地商会;会员资格;法律分析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按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异地商会,是指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何认定该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是该省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标准是什么?只有符合这样的标准的企业才具有作为异地商会发起人或入会申请人的合法的主体资格。所以会员资格的认定是依法办会、合法办会的基石。只有合法的会员才有担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才能被选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等职务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人去追究这个问题的。但是一但办会过程中出现纠纷,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的重要。这从近年来,少数异地商会换界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得以应证。因此,对异地商会会员主体资格的认定作些法律探讨,十分必要。

  一、异地商会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异是异地商会的的规治基本上是指导性的,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没有涉及异地商会的议题。异地商会的规治条文主要是散见于民政部的少数文件和省级政府的一些规章中。所以,异地商会还不具备完整意义的法律概念。通过对民政部的相关文件和省级政府有关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规章的梳理,笔者发现,尽管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但还是基本雷同。

  (一)异地商会的概念

  对民政部的相关文件和省级政府有关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规章的梳理,得知异地商会的解释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的规定:

  第一种类型是:是指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再如《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二种类型是:是指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山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设区的市、县(市、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山西省投资兴办,本省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内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再如《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就是同样的规定。

  以上两种规定的区别在于是否可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异地商会。第一种类型的规定是禁止,第二种类型规定是许可。从民事活动鼓励交易,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看,或许第二类型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

  《二》)异地商会概念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异地商会规定的概念研读,不难找到这些规定都有以下共同点:

  1、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如云南省湖南商会、云南省广东商会等,就是以湖南、广东省等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

  2、异地商会的发起人或商会会员必须是异地商会登记地的企业,而不是个人,至于企业是否具有法人的资格、企业规模大小在所不问。如云南省XX商会,其发起人或会员企业必是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如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而不能是张某、李某等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

  3、作为发起人或会员企业的兴办者必须是由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异地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异地商会会员资格条件的法律要件分析

  1、什么是企业

  严格说来,企业不是一个完全的法律概念。有关企业的法律问题,许多法律都有所涉及,但企业的概念并没有被统一规定在哪一部具体的法典、法规之中,而是游离于法律概念之外。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其进行科学而系统地研究的主要还是经济学家。因而企业一词基本上属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因而我们只能从工商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寻找有关企业的法律依据。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二条规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按《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个体工商户虽然也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不属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企业范畴,也不属《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企业,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特别规定取得登记的商事单位。所以按规定,应当不属于企业的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工商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规定类型内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才是企业。

  2、外来投资企业

  什么样的企业才是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是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还是由是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控股的企业。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此两种类型的企业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上述的外业投资企业是不会有争议的,也符合异地商会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

  但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的企业,特别是投资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是否还符合外业投资企业的标准?处于不同角度人会有不同的观点。负有招商引资任务的机关、部门、或人员一般会按企业是否达到享受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标准来衡量,对外来投资企业作限制性解释。相反,作为投资者,他们会认为,他们从域外带来资金办企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一般会对对外来投资企业作扩张性解释。但笔者认,异地商会是依托乡情、互相服务,相互关系比较松散,并不紧密的“人合”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商会有着为企业自身承担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管理等功能,是商情纽带连起来的一帮同乡人和同道人抱团打江山的“家”。是广结人脉,获得信息和机会的资源平台。因此,只要他们从域外合法外带来资金办企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那么对外来投资企业作扩张性解释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或出资人,该企业就符合该特定领域内的外来投资企业。

  3、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属地省籍

  如何确认投资者是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属地性质容易确定,完全可以从登记机关领取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加以认定。

  现实中产生纠纷最多是自然人的异地身份,也就是投资人是不是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有的人认为其爷爷或奶奶是某地的人,有的认为其父亲或母亲是某地的人,所以自己是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究竟是以自然人的宗祖代、祖代、还是父母代的户口所在地来确认自然人的属地还是以自然人自己户口所在地来确认其属地,恐怕谁也说不清。因此,最好的标准就是按相关法律规来确认其自然人的属地,以免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所以,以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记录的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来认定自然人的属地省籍可能是最客观公正的标准。

  4、外来投资企业代表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发展个人会员”。通过对民政部的相关文件和省级政府有关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规章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规定中的单位与企业实际表达的是同一意思,都是指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既然是企业,就存在谁代表企业参与异地商会的活动。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型企业的负责人代表企业自然是合法有效的,这可以依法律规定及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内容即可认定。

  除此而外,其他的股东、合伙人、员工等能否代表企业会员参加商会活动呢?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得到企业的授权,就完全可以代表会员企业参加商会的活动。所以在一些异地商会换届选举中有关投票人不是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投票无效的投诉或无效认定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按现行异地商会的相关规定,要成为异地商会的会员,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要件,才具有会员的主体资格,且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二是异地商会登记地的企业必须是由异地商会登记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

  因此,当一个企业需要作为异地商会的发起人或申请加入异地商会成为商会会员时,建议相关机关或商会必须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认定其是否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①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以确认其企业身份②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与企业章程或协议记录相一致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确认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省籍属地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④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通过以上四项材料的审查,就可依法认定,异地商会的发起人或入会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既是相关部门处理此类投诉的依据,也是商会对入会申请人进行把关审查,避免商会内部发生相关纠纷的基本前提。




【作者简介】
肖文兴,单位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民政部民间组织官管理局:《社会组织登记指引》,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10月第一版。
[2]民政部民间组织官管理局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案例评析》,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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