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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不构成交强险的拒赔理由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3年9月30日14时许,王某驾驶一辆小汽车从家往县城方向行驶至206线雷源路段将骑电动车的吴某撞伤,立即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花费44693.36元。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据了解,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车主王某的驾照过期。
【分歧】
对于本案中,驾驶人的驾照过期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理由,实践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本案中,王某在发生事故时驾照已过期,且其并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换证,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不是合格的驾驶员。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对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中,王某的驾照过期,只表明其行政管理上的手续不合规范,并不能说明其就没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以王某没有驾驶资格拒赔理由不成立。另外,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大众的交通安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拒赔限制很严格,本案不属于其拒赔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驾照过期没有及时补证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进行理赔。
第一,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照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第二,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因此,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本案中,王某的驾照尽管过期,但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因此,王某在发生事故时仍然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
第三,交强险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它不同于商业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无证驾驶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故在驾照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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