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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读,公司解除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110网律师
   试用期维权,你知道多少?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但是很多企业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求职者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廉价期。结合处理过的案例以及得出的相关经验,将为您呈现更为全面的职场试用期,让您从一开始工作就成竹在胸,不再为试用期维权而烦恼!
  试用期内并非随时可以让员工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自己拥有了在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以任意解聘员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绝对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辞职,则无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 你该拥有的权利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享受社会保险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拒绝为刘某缴纳社保,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刘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拒绝解约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试用期纠纷问题关键区
  1、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要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书中设置。

  2、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违法吗?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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