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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110网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万女士:
   您好,余律师。我有些个人的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叫万丽梅,我老公叫肖珏,我和我老公谈了差不多2年恋爱才结婚的,我原以为我们婚前已经足够多的了解对方,也许恋爱和婚姻根本就是两回事,婚后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我和老公几乎每天有吵不完的架,我婆婆又站在我老公一边不停的数落我,再美好的感情也被磨灭了,每次吵完架我就只能打电话给爸爸妈妈,爸妈也是劝好不劝坏,我只能把伤痛往肚子里吞。余律师,我真的想过和他离婚的。我记得一件事,我们谈恋爱一年多的时候,我听我老公提过他父母给了他10万元,他听他朋友的话全部拿去购买了股票,之后,也就没理会过它,本来,我老公对炒股的热度并不是很高,不久前,我发现我老公的股票升值到33万元,余律师,如果我和我老公提出离婚的话,我对增值的23万元股票有权分割吗?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万女士,由于股票是肖先生在婚前个人购买,这部分是属于您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依照您所说的,肖先生在婚后并未打理过股票,更没有买进卖出的交易行为,很遗憾的说,这部分属于肖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肖先生的个人财产您是无权分割的。万女士,夫妻间哪有隔夜的仇,而且您和肖先生也谈了2年的恋爱,相信您的初衷是和肖先生幸福共度一生的,您试着和万先生沟通沟通,尽量不要让双方父母干预你们夫妻的感情,你们要学会自己去解决问题,这样才能维持一段和睦的婚姻。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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