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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怎能成为打压舆论的帮凶?

发布日期:2004-05-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发生以后,大家都非常关注。南方都市报过去新闻改革走在最前面的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发刊以后都是非常活跃的媒体,在广东各方都非常受关注,尤其是去年一系列的事件,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不断去报道

  有关的信息,有关部门试图封杀的信息的话,我想去年有很多的制度改革是没有办法实现的,我们也都看到像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那样的精神,我们都非常感动,有这样一批记者能够做这样的事情,也离不开报社有关上层更加开明的精神,包括于忠等等这些人做的贡献,不论是南方都市报内部的人,还是外部的人都有贡献。

  最近这段时间的确可以说感觉非常不舒服,因为不断听到任何坏消息,宪法重大的问题不允许我们讨论,我们看到新闻天天在重复一些莫名其妙的信息,新闻体制改革完全走到正规上,司法审判的案件上也一件件让人感到司法改革不高兴,因为司法改革也许不完全取决于普通案件、一般性的案件,而是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间,我们的司法究竟能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裁判案件,如果依照这样的方面,我们大家都会是一个意见,中国的法院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是不合格的改革,也就是不足以给我们带来公正,无论是孙志刚案件的审判,无论是周正毅现在案件没有结果,刘涌案,宝马案,我们看不到一丝丝独立的,依照法律的意见来裁判,而不受别的影响,所以今天讨论这个案件,我想主持人限定一下,限定更加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内在的论证,但是我真的不能够保证自己能够限制得很好,因为心情不好,心情不好久冒炮,有人跟我说最近管理严,我们要注意一点,但是注意也注意不好,该说的话也要说。

  首先,关于今天要讨论的案件,上面几位所有的见解我都非常赞成。我认为这个案件确实是如果当真认为他们想保护私有财产的话,这样的案件审理明显就是给中央政府一个耳光,地方法院竟然违反刚刚修改的宪法,而且违反以后不受任何追究,这个情况确实我觉得锦涛同志也会感觉很郁闷,从技术的角度我想回应两个小的技术性的问题。

  第一,我特别赞成刚才盛洪先生提到私分这样一个概念的分析,就是说集体的决策是否能够转过来追究集体某一个个人的责任的问题,明显这是南方都市报社委会按照他们一贯的程序,也是合法的程序作出对一笔财产分配的过程。实际上从古罗马开始人们就讨论个人和集体之间的一种区分,比如说为集体所有的不能回归为个人所有,这是一个古罗马的概念,这是非常抽象的,显示古罗马法律天才的概念,反之亦然,如果集体做出一个错误的决策,如果说这个决策是错误的,我们能否追求集中的个人,而不是所有的个人,集中的个人把所有过错都归结成一个人,法律上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

  第二,涉及到公共财产的问题,公共财产问题,我觉得这里面一直存在着我们国家法律保护财产的一个偏差,这个偏差就是对于公有财产或者是国有财产,对于国有企业的保护力度向来比保护私人企业力度要大,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国有财产或者是国有企业解释成人民的生计更重要的支柱,而私人企业是在现有制度下不得已的容忍而已,不是人们储蓄重要的来源,像孙大午就是不能到银行去贷款,而国有企业效益再差去贷款没有问题,我觉得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偏差。刚才盛洪教授就提出来国有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比私营企业优越的地位,优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也是要谋利的,也是要谋取利润的,并不在纳税方面,在对国家的贡献,对于我们人民的贡献方面,比起私有企业来得更加优越,或者是更加无私,这是不大可能的事情,所以这次修改宪法,人们也说对于公有财产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是不一样,因为私有财产加了一个“合法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保护,但是国有财产存不存在合法呢?既然它是一个分属于每一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所有的,那么一定是存在合法或者是非法的问题,否则的话天下的国有企业都是一家人,美国有时候查出中国违法企业的财产的话,随便找一个国有企业就算抓了国有企业,因为你们是一家的,我们对这个逻辑是不喜欢的,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论证说是成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就是国有财产,这是错误的一个假定,所以检察院也好,国家其他的司法当局也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的格外刻意的保护,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理性依据的。所以所谓南方都市报财产侵吞国有财产,这是法律上一些界限,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有一些变化,我们法学界应不应该结合经济学家的论证把这个变化显现出来,志勇前天邀请刑法学家大家交流了他们的观念或者是信息。

  第二个方面我想谈的是中国这个国家有关的法律界限,我们过去一直感觉非常模糊,非常模糊带来的感觉就是这个国家没有一个干净的人,所有的人都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徘徊,月朦胧鸟朦胧,刚才沈岿教授谈的,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新闻界的通力,尤其是经营好的新闻界只能通过这个来发挥,孙大午集资也是模糊,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合法的,在香港除非法律严格禁止,你什么事情都可以去做,在新加坡除非法律允许,你什么事情都不可以去做,在台湾即使法律禁止也可以做,在大陆即使法律允许的事情也不可以做,这是人们判断东亚四个地区合法不合法的说法。我觉得我关注的问题是,现在谁是合法,现在抓谁都可以说你有罪,过去是愈加之罪何患无词。比如说孙志刚事件别人不报你先去报,你就到局子里面离蹲大牢不远了,我想这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非常大的恐惧,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就是高度的界限,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想法。

  第三个方面,在我看来法院越来越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这个案件(南都案件)当然是比较有意思一些,特殊一些。

  在过去年间我非常关注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带来大量的诉讼,其中有许多就是媒体揭露批评所招致的诉讼。在美国是70、80%的人原告人是败诉,而我们恰恰相反,70、80%以上的原告人是胜诉的。对于案件的审理标准,我们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案件的判决往往会有失偏跛,比如说北航那样的诉讼最后竟然可以胜诉这样的荒谬事还不多,另一方面,公众人物(应该受舆论监督)这样的概念却没有好好地形成,所以前一段时间吴思揭陈永贵的老底,而且中央政府已经有这个档案,但是竟然败诉,这就是法院越来越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

  第二就是直接封杀个别记者,以报道触犯各种利益为名,最为典型就是广东省高院竟然会同中央政府发表了一个关于新闻媒体的若干规定,任何的规定没有约束,广东省高院为什么做这个规定,去年6月份是孙志刚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实际上两级法院审判不公开审判,北京六家记者去采访不予采访,他们在这个情况下出台了若干规定,若干规定非常荒唐,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所有的媒体都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天底下哪有这样荒唐的法律规定,没有审结的案件不得报道,那么国外的记者都在法院外面,当事人要进去都问一下,这样报道是合法的,我们广东省高院说这是违法的,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但是不可以说与法院判决相反的意见,不能说这个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只能唱赞歌。司法权利是一个裁判案件的权利,是解决纠纷的权利,不是一个立法机构,凭什么涉及到新闻与法律质检的若干规定。

  我们看到法院是如何自己跳将出来,充当打压新闻自由直接的打手,而且去年11月份就依据自己的说法应验了,法院最后依照自己制定的规则宣布6个新闻记者,6家媒体的记者为不受欢迎的人,剥夺他们一直到今年11月31日之前,6个记者没有权利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任何的案件,这样一个司法机构。完全报道出来,而且有公文,广东省高院发的一个文,下发到全省各级法院,一整年,这6个记者到现在还在禁闭状态,就是不可以采访法院,一采访法院说你是这6个人中间一个,对不起,别让我为难,这是他们直接跳将出来的一种做法。

  第三就是法院经常涉及到像南方都市报这样的案件,涉及到重大自由的案件里面,我们看不到法院依照我们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言论自由这样的规则来去判决案件,这是我们比较失望的,所以我觉得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在中国一个特殊的困难。我刚才说特殊的案件,重大的案件,我们一概看不到司法独立,如果我们看一下南方周报前总编的话说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留满面,我们说总有一种力量让法院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办法去做好,盛洪说一看法官他们也是不错的人,他们平常谈起来,尤其我接触比较多,一个一个都谈得很好,都想追求公正,但是一到大的案件里面,就没有办法,司法不独立。现在司法独立涉及到最大的威胁并不完全来自内部的问题,而是更多来自外部或者是内外交控的状态,我们如何推动这样的东西,在这样的案件里面如何让法院公正一次?我过去曾经在陈希同案件最后审判之前,在南方周末发表过一篇文章,试图想向某些人暗示,让他们有意识独立的树立一个里程碑,实际上对于人们来说,对于人们更加对政府有信心都是好事情。我举了一些西方国家的例子,告诉说一个独立的司法是如何很好沟通人们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那个时候政府工作再出现错误,出现问题的时候,你不需要担心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造反,就是上梁山,人们可能更偏好的选择就是到法院起诉,因为法院是独立的,但是法院不独立带来最大的问题就是人们对于政府普遍没有信心,因为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要么忍气吞声当奴隶,要么就是老子反了,做陈胜吴广,这样两个选择对于政府来说都不是好的事情,然后我说中国有这样里程碑式的案例,像德国诺房案,像英国创立的规则,像德国确立司法独立的地位,这样对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我说我们是否也有合适的案件,当然有,眼前就有一桩案件,就是北京某些法院诉陈希同案件,国家就不管,该出庭就出庭,该诉讼就诉讼,我就不管,最后创造这样一个里程碑,但是最后我们又一次错过了历史的机遇,后来我们又一次一次错过历史的机遇。厦门远华案也是这样,人民大学的教授陈教授做厦门远华代理人,去的以后就被当地召去开会,大家研究怎么评判,就是不允许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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