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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长沙陈女士:
余律师,您好。我和石罗结婚5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套价值60万的的房子和10万元的存款。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现在我们俩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准备起诉到法院。石罗出于最后的尊重,让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余律师,我想问一下起诉离婚要支付多少诉讼费用?
 
律师:
陈女士,您好,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到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2009年12月23日,湖南省物价局公布重新核定后的法院三类案件受理费标准。 规定在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依照湖南省诉讼收费标准,您和石先生离婚所要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应该为200元+(60万+10万—20万)×0.5%=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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