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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主要功能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删除了原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使《银监法》引入吸收了“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审慎经营规则的引入和监管力度的强化,使得中国银行业监管从过去单一的“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强化了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功能,主要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等职能。修改后的《银行法》除了仍保留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还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
此外,《银行法》中规定的人民银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这项规定,将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人民银行也可能会增加其他一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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