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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不理赔,投保人诉讼维权获得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唐羽生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黄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于201211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承担的保险险种包括: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和车上货物责任险,同时约定上述险种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至2012170201316242012651730分,卢某驾驶贵G3999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水黄线6公里650处,与原告驾驶的贵A5919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贵G3999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卢某当初死亡,乘车人员谢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实。后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卢某与原告负同等责任。卢某的妻子李某不服,向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2012731,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三大队的黔公交认定(2012)第000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谢某受伤治疗过程中,原告垫付了93900元的医药费,并在生效的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2012)关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可,并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此外,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还支付了贵A5919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汽车修理费15675元、卢某尸检费1500元、卢某酒精检测费600元、贵G39991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贵A5919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辆鉴定费34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全部理赔。原告便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全部支付上述费用108237.5元人民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837.5元)。
[代理意见]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向法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原、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采取的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同时被告也并没有告知原告任何免责条款,双方约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是不计免赔的,因此被告关于免责免赔的条款对原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在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垫付的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8237.5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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