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同居时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分手后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13-12-08    作者:110网律师
            同居时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分手后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     【案情】20005月,已婚的张某与未婚女胡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张 某履行诺言(胡某和自己永久同居)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并在办理房屋产权 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20028月,二人关系破裂,张某到 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巳经成立且生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张某与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 与”还是“附负担的赠与”;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是解除条件还是停止 条件。
一、本案应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条件及负担均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两种主要附款形式。条件是将法律行为的 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负担系于当事人应负特 定义务的附款,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条件是将来的、不确 定的事实,附条件的目的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而负担是义务,依据我 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否则,赠与 人可诉诸于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或撤销赠与。
针对本案,认定是附条件还是附负担虽然实质意义不大,却是殊途同归。 首先,如果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一般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从实际分 析,张某赠与胡某房屋并转移登记的行为,显然是在履行赠与合同,希望赠与 合同发生现实效力,而且解释为解除条件也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反之,一旦同 居即永久赠与房屋一栋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因而,张某的赠与行为只能解 释成附解除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 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条件违法致使整个法律行为违法,所以,该赠与合同 为无效合同。其次,如果解释为附负担的赠与,由于所附负担违法,而所附负 担又是该民事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负担内容违法,同样会导致整个赠与 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张某不能主张要回已经赠与的房屋
根据上述分析,张某的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而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 有三种,追缴、返还和赔偿。首先,依《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而本案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不能对房屋进 行追缴。其次,根据本案的叙述,张某是把房屋给予了同居女胡某,而按照我 国的有关道德标准,同居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然而,尽管如此,张某把房 屋赠与胡某并不违法。所谓“不违法”,一般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当然,就本案而言,应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如该房屋属于张某夫妻共 同财产,张某仅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无权单独处分整个房屋,故其赠与 效力只能及于张某的部分产权,而不能侵犯第三人(张某的妻子)的合法权 益,因此第三人有权就其财产部分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第二,如该房屋属张 某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本案中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虽然不存 在第三人介入,但原赠与人仍无权请求返还。所以,此时张某要求返还房屋的 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