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 丈夫诉求撤销赠与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胡某某和唐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胡某某的父母出资为胡某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胡某某名下。
胡某某诉称: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将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赠与她一半。胡某某就将原本属于他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屋变更为自己和妻子唐女士的共同财产。谁知,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到2个月后,妻子就向他提出离婚。在遭到胡某某拒绝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随后开始分居。胡某某认为,唐女士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自己个人房屋的目的,唐女士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规定,这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唐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庭审中,被告唐女士辩称:原告胡某某所述的不是事实。胡某某和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胡某某是因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的诉讼的。唐女士认为,胡某某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希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胡某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而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一节,因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原告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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