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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3-12-15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例介绍:
20091014527分许,梁某驾驶货车沿国道329线由西往东行驶,在超越同方向车辆过程中,与因北侧车道封道而驶入南侧机动车道的由马某驾驶小货车正面发生碰撞,小货车被撞后因惯性倒退过程中与后面由康某的农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康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梁某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康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马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 442.12交通费600误工费18 252.50元;护理费2 858.8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5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营养费1 600元;残疾赔偿金25 282元;鉴定费1 700;车辆损失20 000,即修理费19 500元,施救费500元。
二、律师解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到底哪些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则其余损失应如何分担?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先要弄明白什么是交强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交强险是经常出现的词语。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定义的第一层含义可以回答第一个问题,即被保险机动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又称第三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坐在机动车上的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外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都是第三者。本案中的马某,相对于梁某及机动车来说就是第三者,其有权要求梁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交强险第二层含义是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什么叫限额赔偿责任?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一定额度内的损失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不予赔偿。根据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一起交通事故中既有人员死伤,又有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支出,则保险公司最高赔付122 000元,这122 000元具体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额为110 000元,该110 000元包含了以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有数个第三者受伤并致残的,以上赔偿项目的总和往往就会超过110 000元的最高额度,那么超过部分损失就应由各责任方分担,具体如何分担将在后文阐述。2、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额为10 000元,同理,如果一起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医疗费超过10 000元的交强险最高额度时,超过部分由各责任人分担;3、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额为2 000元,同理,超过2 000元的交强险最高额度时,超过部分由各责任人分担。本案中,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上述相应额度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没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2 100元,具体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元,如果交通事故中有第三者死亡或伤残的,那么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11 000元的最高额度内赔偿,如果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未参加交强险的,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负;2、无责任医疗费用最高额为1 000元;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额为100元。本案中,康某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但根据该规定,其还应该在相应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梁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康坤无责任,结合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梁某应对马某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马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康某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由于其未参加交强险,按照规定,其还应承担相当于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梁某的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那么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中,因梁某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数额和康某自行承担的无责赔偿数额未能全部弥补马某的损失,那么不足部分应如何分担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额度外的那部分损失,应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如本案中,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其余损失30 927.12元(马某总损失91215.49—梁某交强险赔偿数额54 894.23—康某自行承担的无责赔偿数额5 394.14=30 927.12),应由梁某承担主要责任,马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
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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